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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市审前调查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0-12-29 访问
  我省于2006年起开展对未成年人的审前调查工作,并出台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2008年审前调查的范围扩大至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一般被告人,为体现司法公正,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推动和谐社区建设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随着审前调查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近两年来,我市法院采信率已达90%以上,扭转了未成年人犯罪人数20年来总体逐年上升的态势,呈现可喜的下降趋势。
    一、我市审前调查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审前调查工作缺少法律支撑,调查人员的法律地位和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不明确。
    2、审前调查机构条件有限,经费缺乏,力量明显不足;部分地区工作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导致报告按期返回率不高,且质量参差不齐。
    3、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缺乏配合衔接和信息反馈机制,给审前调查乃至社区矫正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二、推进我市审前调查工作的建议
    (一)、加快审前调查工作的立法步伐。审前调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必须要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作为依据,要加紧推动立法研究,尽快在《刑事诉讼法》中设定相应条款,明确审前调查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等。使审前调查真正有法可依,健康发展。
    当前,我市审前调查工作在没有完备的法律做依托的情况下,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建立一套完整、合理的工作制度体系。一方面,推进对全省各地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经验等重新审核评定,上升为全省统一的制度规范的争取工作;另一方面,根据试点实践的需要,从组织工作网络运作、职能部门衔接、规范工作流程和建立保护、考核、评估体系等多个层面健全工作制度,形成较为严密的制度链条,推进试点工作的规范运作。
    (二)、加强审前调查组织机构建设,加大审前调查工作保障力度。
    1、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体系。由县区级司法局统筹各基层司法所,设置跨区域的专门审前调查人员。如连云港市通过培训考试建立审前调查人才库,组成各调查小组,根据异地调查原则,由县司法局统一指派调查,以保证调查的客观真实性。该方法值得借鉴。
    2、落实审前调查的经费。可以以前一年度被调查人数按每人250元的标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也可以在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中明确调查经费的开支内容,并督促将县区财政应当配套的社区矫正经费严格配套到位。
    3、进一步优化审前调查分工协作机制。公检法司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和支持,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深化审前调查工作试点。法院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函”的同时签发“调查令”,审前调查人员持法院“调查令 ”开展调查工作。公安机关对违反“调查令”,拒不配合、虚假陈述或对调查人员吵闹、威胁的,及时以妨碍公务、妨碍司法予以查处。检察机关对各部门的法律监督要落到实处,对审前调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影响司法公正的,要制定工作办法并采取相应措施。
    4、建立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法院在委托调查时应当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等情节同时告知;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认为事实与评估之间可能存在争议,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法院在作出判决后,调查报告是否采纳,是否判处非监禁刑等应当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以利于对调查工作的考核评估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
    (三)、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调查工作可以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
    1、《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因此,调查工作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有明确依据。
    2、调查工作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不仅能解决目前调查期限过短的困难,还能对审查起诉阶段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不起诉等提供重要参考。同时,对于因特殊原因审查起诉阶段未能完成调查的,也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到法院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直接向法院提交。
    3、针对目前审前调查制度和未成年人的特殊社会调查制度(含检察、法院、辩护人、社团等)的规定较为混乱的情况。建议统一社会调查制度,规定其启动主体为法院或检察院,而社会调查员在加强专业化建设后形成的报告直接对法院或检察院负责。司法行政机关不再作为报告的出具单位,而只作为主管机关,对审前调查行政管理,明确调查员的产生程序、调查程序、工作纪律、奖惩措施等,并负责对调查员进行资格培训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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