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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0-12-29 访问
一、我市养老服务社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市老龄化呈现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空巢”多、留守老人比例高、赡养系数大等“六大特点”。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列也在逐年上升。近年来尽管我市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得到了快速的推进,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认识、重视不到位,群众参与热情不高,养老服务社会化处于自发、无序发展状态。二是养老机构数量少,条件简陋,功能不全,服务质量不高,老年人入住率较低。三是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四是居家养老服务尚属起步,资源整合有待加强。五是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服务机构不够规范。六是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养老服务业无法可依,等等。
二、我市发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建议
    1、强化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是把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纳入民生工程。政府应从宏观规划、管理到舆论宣传、政策制定和资金投入上给予大力支持。二是加大养老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投入,逐步建立政府性资金投入机制,发挥政府在社会化养老服务业中的引导作用。三是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密切配合,实现政府服务的整体效应。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涉及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多个政府部门,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同时,注重相互间的密切配合,形成党政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2、加强养老服务事业法规建设,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保障老年人、养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养老机构的管理体制,明确养老机构的准入资质,规范经营服务行为。拟定养老服务补贴办法、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办法等政策,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机构,完善、落实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扶持优惠政策,特别是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税收、用电、用水、电信业务收费,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等方面的扶持优惠政策,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动员、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适当放宽金融机构对民办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应给予必要的贴息贷款并配合做好担保机构的协调工作。
3、促进投入主体的多元化,推动运行机制的市场化。应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承包、租赁、托管、股份制等形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同时深化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社会福利养老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的改革,依法将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出让、委托经营、参股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市场主体,由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营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由政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为主,向政府与社会力量多元化投资主体兴办转变。
    4、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一是注重对高素质的人才培养和储备,培养高素质的管理和服务人才。二是专业人员队伍要与再就业工程相结合,通过招聘社区下岗失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为社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护理和陪护专业化服务,满足老人的不同需求。三是整合社区人力资源,大力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通过开展和谐社区、共建家园等活动,努力造就一支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志愿者队伍;四是建立起一支老人自我养老服务队伍,利用老年人同老年人容易沟通的优势,结成助老服务对子,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服务自己,变消极、被动养老为积极养老、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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