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促进港城和谐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0-12-29 访问次
卫生监督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港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跨越发展进程。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食品、用上安全卫生产品、享有安全有序的医疗环境,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连云港市卫生监督体系是我市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连云港市卫生监督工作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基础设施十分简陋。市卫生监督所成立至今,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目前仍借用皮防所门诊楼办公(该楼为70年代建成,预制板结构,属危房),而且与红十字会、新东街道办事处合署办公,人员嘈杂不堪,影响监督所的执法形象。与卫生部《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达标评估标准》的要求(人均建筑面积应在40平米以上,建筑规划面积应不少于2400平方米)相差甚远。
2、经费保障缺口较大。《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达标评估标准》明确要求,市级财政应按年人均不低于2.5万元标准下拨业务经费,即2009年度我市财政应拨付市卫生监督所业务费137.5万元,而目前仅为60万元,人均业务费仅1.03万元,远低于人均2.5万元的标准。由于卫生监督执法经费投入不足,卫生监督机构普遍缺乏执法仪器设备和取证工具,如执法车辆,按卫生部《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卫生监督执法车按每4名监督执法人员配备1辆的标准计算,市卫生监督所应配置执法车辆11辆,现有仅4辆,又如现有的监测器材,多为原卫生防疫站转入的七、八十年代陈旧落后设备,远远落后于生产企业,不仅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影响监测质量,更难以实现快速、准确、全面的监督监测目标。
3、“参公”管理仍不明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卫生监督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符合“参公”管理条件。我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先后向当地人事部门申请“参公”管理后,无锡、盐城等多个市县已经通过审批,而市卫生监督所自2008年10月起向人事、编制部门提交“参公”申请后,至今没有得到批复。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仍没有解决,执法资格仍不明确,而且编制冻结无法招录人员,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在监管职能作出重大调整前,执法人员公务员身份不清,既影响人员思想稳定性、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也给卫生监督事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增加了不利因素。
为保障连云港市480万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加快我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迫在眉睫,在此提出如下建议:
1、尽快规划建设办公场所,改善基础设施。按照卫生部《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达标评估标准》要求,连云港市卫生监督所的办公用房征地及发展建设应列入我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政府划拨建设用地,市财政核拨建设配套经费,争取财政支持改善办公场所。
2、加大对卫生监督执法经费的投入。建议市财政在卫生事业经费的分配上给予市卫生监督所适当的倾斜政策,增加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经费预算。为市卫生监督所完善软、硬件设备提供财政支持,必要时建立卫生监督专项基金,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经费,真正体现出卫生监督的社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另外,对卫生部、省卫生厅下拨到我市的传染病防治、农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等经费,建议市财政也按合理比例分配给市卫生监督所,以保证市卫生监督所的正常运行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一方面应尽快增加卫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市卫生监督所的人员编制,充实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另一方面要尽快审批通过卫生监督员的国家公务员身份,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享受公务员待遇,解决卫生监督员福利待遇相对较低的问题。此外,还应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
1、基础设施十分简陋。市卫生监督所成立至今,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目前仍借用皮防所门诊楼办公(该楼为70年代建成,预制板结构,属危房),而且与红十字会、新东街道办事处合署办公,人员嘈杂不堪,影响监督所的执法形象。与卫生部《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05]76号)、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达标评估标准》的要求(人均建筑面积应在40平米以上,建筑规划面积应不少于2400平方米)相差甚远。
2、经费保障缺口较大。《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达标评估标准》明确要求,市级财政应按年人均不低于2.5万元标准下拨业务经费,即2009年度我市财政应拨付市卫生监督所业务费137.5万元,而目前仅为60万元,人均业务费仅1.03万元,远低于人均2.5万元的标准。由于卫生监督执法经费投入不足,卫生监督机构普遍缺乏执法仪器设备和取证工具,如执法车辆,按卫生部《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卫生监督执法车按每4名监督执法人员配备1辆的标准计算,市卫生监督所应配置执法车辆11辆,现有仅4辆,又如现有的监测器材,多为原卫生防疫站转入的七、八十年代陈旧落后设备,远远落后于生产企业,不仅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影响监测质量,更难以实现快速、准确、全面的监督监测目标。
3、“参公”管理仍不明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卫生监督机构是行政执法机构,符合“参公”管理条件。我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先后向当地人事部门申请“参公”管理后,无锡、盐城等多个市县已经通过审批,而市卫生监督所自2008年10月起向人事、编制部门提交“参公”申请后,至今没有得到批复。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主体仍没有解决,执法资格仍不明确,而且编制冻结无法招录人员,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在监管职能作出重大调整前,执法人员公务员身份不清,既影响人员思想稳定性、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也给卫生监督事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增加了不利因素。
为保障连云港市480万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加快我市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迫在眉睫,在此提出如下建议:
1、尽快规划建设办公场所,改善基础设施。按照卫生部《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和《江苏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达标评估标准》要求,连云港市卫生监督所的办公用房征地及发展建设应列入我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政府划拨建设用地,市财政核拨建设配套经费,争取财政支持改善办公场所。
2、加大对卫生监督执法经费的投入。建议市财政在卫生事业经费的分配上给予市卫生监督所适当的倾斜政策,增加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经费预算。为市卫生监督所完善软、硬件设备提供财政支持,必要时建立卫生监督专项基金,保证卫生监督执法经费,真正体现出卫生监督的社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另外,对卫生部、省卫生厅下拨到我市的传染病防治、农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等经费,建议市财政也按合理比例分配给市卫生监督所,以保证市卫生监督所的正常运行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3、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一方面应尽快增加卫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市卫生监督所的人员编制,充实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另一方面要尽快审批通过卫生监督员的国家公务员身份,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享受公务员待遇,解决卫生监督员福利待遇相对较低的问题。此外,还应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